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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艙區劃分規則 第31條

除在機艙空間以內者外,艙壁上不得裝置活動板,該活動板於船舶離港前應隨時固置於原處,除緊急需要之情事外,不得於航行中移開。歸位時應確定其接合處之水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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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