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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艙區劃分規則 第36條

船舶外殼板上任何開口之關閉設施,其佈置與效能應適用其預定之用途及其裝設之位置,並應經航政機關核可。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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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