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船舶設備規則 › 第101條

船舶設備規則 第101條

岸上接頭應採國際標準,其規格如下: 一、外徑:一百七十八毫米。 二、內徑:六十四毫米。 三、螺釘孔節距直徑:一百三十二毫米。 四、螺釘孔槽:直徑十九毫米,沿徑向切開孔槽四個,以相等距離設於凸緣圓周上。 五、凸緣厚度:至少十四點五毫米。 六、螺釘:四個,每個直徑為十六毫米,長五十毫米。 七、凸緣面:平面。 八、材料:每平方公分能受十點五公斤壓力之任何材料。 九、襯片:每平方公分能受十點五公斤壓力者。 前項岸上接頭凸緣之一面應為平面,另一面應固定裝置能配合船舶消防栓及軟管之接頭。岸上接頭應連同一個襯片,四個螺釘及八個墊圈,一併置備於船上。
AI 白話解釋
← 第100條看 船舶設備規則 全文第102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