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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設備規則 第104條

輕便泡沫噴霧滅火器應包括可以救火軟管連接於消防總水管之誘導式空氣泡沫噴嘴一個,及至少盛貯二○公升之泡沫產生液體一桶及備用桶一個。其噴嘴應能以每分鐘至少一.五立方公尺之能率產生適於撲滅油火之有效泡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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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