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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設備規則 第125條

自動火警警報與偵測系統應具有在偵測位置使用氣溫或濃煙等方法之試驗裝置,以試驗偵測器及指示儀是否正確操作。在每一指示儀附近應張貼圖表以表示每段偵測器所防護之空間及其所在地區之位置。並應備有適當之試驗及維護說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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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