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船舶設備規則 › 第128條

船舶設備規則 第128條

安全燈應為手提式,能自高一.五公尺之處連續三次落於地板上,不致變形失效。電力式者,其供應電力之電池應至少能燃點三小時以上。非電力式者,應能於含有可燃性氣體之空氣中點燃或熄滅而無漏火之虞。
AI 白話解釋
← 第127條看 船舶設備規則 全文第129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