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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設備規則 第146條

本規則所稱居住設備,指下列設備及其屬具: 一、膳宿設備。 二、通風設備。 三、空調設備。 四、照明設備。 五、衛生設備。 六、醫藥設備。 七、其他居住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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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