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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設備規則 第179條

油類排洩偵測管制系統應包括左列各項設施: 一、油含量計。 二、流量計系統。 三、船速指示設施。 四、油含量計之取樣系統。 五、計算及紀錄機組。 六、人工操作設施。 七、排洩控制設施。 非油輪之油類排洩偵測管制系統,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設施得予免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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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