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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設備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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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設備規則 第181條
油類排洩偵測管制系統應能在左列環境狀況下有效操作: 一、周圍之氣溫:除在露天甲板上為攝氏零下二五度至攝氏五五度外,應在攝氏零度至五五度之範圍內。 二、振動:由二.○赫至一三.二赫位移振幅為一.○公釐;由一三.二赫至八○.○赫加速振幅為重力加速之正負○.七。 三、交流電壓變化:永久變化為正負百分之一○。 四、傾側:由正常操作位置向任何方向傾側之角度達二二.五度。 五、裝置於船舶危險區域內之電力設施,應符合該等區域之適當安全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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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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