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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設備規則 第183條

油含量計之試驗應依下列規定: 一、用以量計大範圍之油含量計,其讀數應保持正負百萬分之十以內或在各次試驗中試驗樣品實際含油量之正負百分之二十以內,二者中以較大者為準之範圍內。其試驗設施及油含量之測定方法應經核定,其試驗之程序如下: (一)校準試驗:依製造廠商之說明校準歸零後,以濃度分別為百萬分之零、十五、五十、一百,甚至達油含量計最大刻度範圍以上之阿拉伯輕原油為試樣試驗之。全部試驗之結果應繪成校準曲線,各種濃度之試驗時間應持續達十五分鐘,在各種濃度試驗之末,並應以不含油之水連續流過十五分鐘並記錄其讀數。試驗程序中需證明其重歸零或重校準者,應予記錄之。 (二)各種原油污染試驗:利用前目試驗之校準數,再分別以濃度百萬分之十五、百萬分之一百及該量計最大全刻度百分之九十之撒哈拉滲合油、阿拉伯輕原油、奈及利亞中原油、巴哈魅羅十七號原油、敏那斯原油及殘留燃料油為試樣進行試驗之。每一試驗之末,應以不含油之水連續流過,並記錄其零位。在一試驗與另一試驗之間其計需要歸零,校準或清潔時,此一事實及校準或清潔之時間應予記錄之。規定之油無法獲得時,得經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之核可,以具有同等特性之其他油料代替。 (三)各種油品污染試驗:油含量計經認定適於量計油品時,應分別以下列油品並依前款之程序試驗記錄之: 1.汽車用普通級加鉛汽油。 2.汽車用不加鉛汽油。 3.煤油。 4.輕柴油或二號燃料油。 (四)反應時間試驗:完成前二目規定之試驗後,油含量計續以不含油之水連續流過,並使為零位。於噴入百萬分之一百之阿拉伯輕原油,記錄下列之反應時間: 1.最初可查覺讀數之間。 2.讀數達百萬分之六十三之反應時間。 3.讀數達百萬分之九十之時間。 4.讀數達百萬分之一百或最大穩定讀數時之時間,並將最大讀數予以記錄。 在昇值試驗後,停止噴油並記錄下列反應時間: 1.最初可查覺最大讀數降落之時間。 2.讀數降至百萬分之三十七之反應時間。 3.讀數降至百萬分之十之時間。 4.讀數降至零或最小穩定讀數之時間,並將最小讀數予以記錄。求昇值至百萬分之六十三及降值至百萬分之三十七兩時間之平均值即得油含量計之反應時間。 (五)油污及校準變換試驗:先以不含油之水連續流過油含量計,於打開高速之試樣油泵,使水中含百分之十之阿拉伯輕原油流過一分鐘後再關閉。再以不含油之水連續流過,然後關閉水流並使百分之一百純阿拉伯輕原油流過一分鐘後關閉,再恢復不含油之水流。在以濃度百分之十之油及以純油試驗之時,應將下列反應時間分別予以記錄。在完成上述兩種油污試驗後,再導入百萬分之一百之阿拉伯輕原油混合液,並記錄任何校準之變動。進行油污試驗時,應注意試驗設備之設計,能確使試驗之結果不致因該油含量計以外試驗管路之污損而降低,且油含量計應能在最短之時間內以清水沖洗清潔。 1.最初可查覺之反應。 2.百萬分之一百。 3.超過最高刻度。 4.返回最高刻度。 5.返回百萬分之一百。 6.返至零位或最低穩定讀數。 7.在油污試驗後為使讀數歸零,需要拆解或沖洗者,其拆解、沖洗與重校準所需時間亦應記錄。 (六)污染物試驗:以百萬分之五百之阿拉伯輕原油為試樣連續流過油含量計,於分別加入下列規定濃度之污染物,並將讀數之變動記錄: 1.使用海水試驗時,加入淡水。 2.以自來水加百分之六普通鹽後所得之非常鹹水。 3.不容之浮游固體,約百萬分之一百,由空氣清潔器試驗灰塵至如附件六規格。 (七)油微粒大小試驗:以百萬分之一百之阿拉伯輕原油為試樣連續流過油含量計,利用高剪力泵在不同之速度下運轉並關閉之,以供給油含量計一定大小範圍之油微粒,其油微粒能使油含量計讀數變動者,應予記錄之。 (八)溫度試驗:以百萬分之一百之阿拉伯輕原油為試樣連續流過油含量計,並使水溫保持於攝氏十度及六十五度試驗之。製造規範所定之最高溫度低於攝氏六十五度時,應以最高溫度試驗校準之,並應予記錄,其他影響該計讀數之水溫亦應記錄之。 (九)試樣壓力或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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