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船舶設備規則 › 第186條

船舶設備規則 第186條

油類排洩偵測管制系統之船速指示設施,其船速信號應由該設施以轉發信號方法獲得。該資料應為能由計算機系統接收並迅速使用之形式。該速度資料之使用,得依船上裝置速度量計設備之型式,為對陸地之速度或對水面之速度。
AI 白話解釋
← 第185條看 船舶設備規則 全文第18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