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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設備規則 第194條

油水分界面偵測器在船上之裝置應依左列規定: 一、應依照製造者之規範說明書安裝使用。 二、永久裝置之位置,或供輕便偵測器作業之出入通道位置,應考慮艙櫃內部結構及船舶合理之運動情況選定之。 三、永久裝置系統之控制與顯示器,應裝置於貨油控制室或其他類似之位置。 四、永久固定或輕便探測器之安裝佈置與使用,應能符合有關操作安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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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