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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設備規則 第208條

總噸位未滿四○○之船舶,未裝置有在船上留存油或含油混合物之艙櫃者,應儘可能裝置油類排洩偵測管制系統、油水分離設備或其他防止海水油污之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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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