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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設備規則 第234條

雷達之構造性能除應符合第一節電子航行儀器之一般規定外,應依左列規定: 一、測距性能及最小距離 (一)在正常傳播情況下,當雷達天線架設於海平面以上十五公尺之高度時,其操作應無騷擾,並能清晰顯示左表距離之目標物: ┌─────────────────────┬─────┐ │目標物 │距離(浬)│ ├────┬────────────────┼─────┤ │海岸線 │標高六○公尺 │二○ │ │ ├────────────────┼─────┤ │ │標高六公尺 │七 │ ├────┼────────────────┼─────┤ │水面目標│五千總頓之船舶 │七 │ │ ├────────────────┼─────┤ │ │長度一○公尺之小型船舶 │三 │ │ ├────────────────┼─────┤ │ │有效回波面積約一○平方公尺之目標│二 │ │ │物(如助航浮筒) │ │ └────┴────────────────┴─────┘ (二)除距離選擇器外,應能在不變更其他控制器之設定情況下,清晰顯示自最小距程五○公尺至一浬內前目所述之水面目標。 (三)當船舶橫搖或縱搖達正負一○度時,仍應能繼續符合前兩目之性能。 二、顯示器 (一)未裝放大設施,艏線向上不穩定型式之相對平面顯示器,其有效直徑除已裝雷達得不小於一八○公釐外,應依船舶總噸位,不得小於左表之規定: ┌─────────────┬──────┬──────┐ │船舶總噸位(總頓) │相對平面顯示│相當之陰極射│ │ │器之最小直徑│管吋數(吋)│ │ │(公釐) │ │ ├─────────────┼──────┼──────┤ │五○○以上未滿一、六○○ │一八○ │九 │ ├─────────────┼──────┼──────┤ │一、六○○以上未滿一○、○│二五○ │一二 │ │○○ │ │ │ ├─────────────┼──────┼──────┤ │一○、○○○以上 │其一顯示器為│一六 │ │ │三四○ │ │ │ ├──────┼──────┤ │ │其他顯示器為│一二 │ │ │二五○ │ │ └─────────────┴──────┴──────┘ (二)顯示器顯象之距程及距程圈之間距應能隨時明顯標示。其距程標尺及距程圈數得為左表三組之一: ┌──────────┬──────────┬─────┐ │距程標尺 │在各距程標尺間應有固│備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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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