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達之構造性能除應符合第一節電子航行儀器之一般規定外,應依左列規定:
一、測距性能及最小距離
(一)在正常傳播情況下,當雷達天線架設於海平面以上十五公尺之高度時,其操作應無騷擾,並能清晰顯示左表距離之目標物:
┌─────────────────────┬─────┐
│目標物 │距離(浬)│
├────┬────────────────┼─────┤
│海岸線 │標高六○公尺 │二○ │
│ ├────────────────┼─────┤
│ │標高六公尺 │七 │
├────┼────────────────┼─────┤
│水面目標│五千總頓之船舶 │七 │
│ ├────────────────┼─────┤
│ │長度一○公尺之小型船舶 │三 │
│ ├────────────────┼─────┤
│ │有效回波面積約一○平方公尺之目標│二 │
│ │物(如助航浮筒) │ │
└────┴────────────────┴─────┘
(二)除距離選擇器外,應能在不變更其他控制器之設定情況下,清晰顯示自最小距程五○公尺至一浬內前目所述之水面目標。
(三)當船舶橫搖或縱搖達正負一○度時,仍應能繼續符合前兩目之性能。
二、顯示器
(一)未裝放大設施,艏線向上不穩定型式之相對平面顯示器,其有效直徑除已裝雷達得不小於一八○公釐外,應依船舶總噸位,不得小於左表之規定:
┌─────────────┬──────┬──────┐
│船舶總噸位(總頓) │相對平面顯示│相當之陰極射│
│ │器之最小直徑│管吋數(吋)│
│ │(公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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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以上未滿一、六○○ │一八○ │九 │
├─────────────┼──────┼──────┤
│一、六○○以上未滿一○、○│二五○ │一二 │
│○○ │ │ │
├─────────────┼──────┼──────┤
│一○、○○○以上 │其一顯示器為│一六 │
│ │三四○ │ │
│ ├──────┼──────┤
│ │其他顯示器為│一二 │
│ │二五○ │ │
└─────────────┴──────┴──────┘
(二)顯示器顯象之距程及距程圈之間距應能隨時明顯標示。其距程標尺及距程圈數得為左表三組之一:
┌──────────┬──────────┬─────┐
│距程標尺 │在各距程標尺間應有固│備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