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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設備規則
› 第239條
船舶設備規則 第239條
航速與航程指示儀之裝置應依左列規定: 一、該儀及其屬具之安裝方法,或該儀任何屬具貫穿船體之部分如遭受損壞時,應不致使船舶內部泛水。 二、該儀之任何屬具需自船體伸出或縮回者,其設計應確保在船舶最大速度以內之任何速度中,均能伸出、正常操作及縮回。該伸縮之部位並應於明顯易見之位置標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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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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