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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設備規則 第243條

船舶總噸位未滿一百五十者,經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認為合理可行者,應裝置操舵羅經及測定方位之設施。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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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