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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設備規則 第247條

總噸位一萬以上未滿一萬五千之船舶除適用前條之規定外,應依下列規定: 一、雷達至少應為二具。 二、應裝置雷達自動測繪設備。 三、易燃液體船應裝置雷達自動測繪設備。 四、裝置雷達自動測繪設備之船舶,應裝有指示水面速度與距離之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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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