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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設備規則 第26條

船舶需變更其等級或用途時,除應按規定重行配備其應有之設備及屬具外,並應按規定向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申請查驗換發各項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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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