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船舶設備規則 › 第286條

船舶設備規則 第286條

各類船舶應視其種類、噸位、船長、航線或作業海域,依下列各款規定配置無線電通信基本設備: 一、適用海上人命安全國際公約船,依其航程所經海域之不同,應依附表七「適用海上人命安全國際公約船無線電通信基本設備表」之規定裝設。 二、非適用海上人命安全國際公約船應依附表八「非適用海上人命安全國際公約船無線電通信基本設備表」之規定裝設。 三、適用漁船國際公約船應依附表九「適用漁船國際公約船無線電通信基本設備表」之規定裝設。 四、非適用漁船國際公約船應依附表十「非適用漁船國際公約船無線電通信基本設備表」之規定裝設。 五、非適用公約船得依適用公約船之規定增設船舶無線電通信設備。
AI 白話解釋
← 第285-20條看 船舶設備規則 全文第28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