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船舶設備規則 › 第29條

船舶設備規則 第29條

本規則所稱救生設備,指下列設備及其屬具: 一、救生艇。 二、救難艇。 三、輕艇。 四、救生筏。 五、救生圈。 六、救生衣。 七、救生浮具。 八、拋繩器。 九、救生信號設備。 十、艇用無線電設備。 十一、下水設備或佈置。 十二、登入艇筏之設施。 十三、浸水衣。 十四、保溫衣袋。
AI 白話解釋
← 第28-1條看 船舶設備規則 全文第29-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