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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設備規則
› 第31條
船舶設備規則 第31條
救生艇、筏、輕艇及浮具,為隨時保持有效可用狀態,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船舶在十度之俯仰及二十度之傾側情形下,救生艇、筏、輕艇及浮具等應能安全迅速放置於水面,並能迅速順序登入各救生艇筏。 二、任一救生艇、筏、輕艇與浮具之配置,不得妨礙其他艇、筏、輕艇及浮具之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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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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