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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設備規則 第312條

可採用雙吊桿作業系統之貨物裝卸設備,以吊升重物施行整體保證荷重試驗時,其兩吊桿頂端應使位於核定之雙吊桿作業設計位置,先藉任一吊桿之起貨索將保證荷重吊升至核定之吊貨鈎距甲板之高度,再沿甲板平行移動至另一吊桿,由原係鬆弛之起貨索承受全部荷重。試驗後,再將原位於艙口之吊桿移向舷邊,舷邊者移至艙口之核定設計位置,重複施行吊升試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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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