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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設備規則
› 第320條
船舶設備規則 第320條
在本編發布施行前,已裝置於國內航線現成船上之現有貨物裝卸設備於申請檢查時,依
第二百九十三條
第二款至第四款規定提供圖樣及計算書確有困難者,得免之。其整體安全工作荷重應經航政機關或驗船機關之核定。 前項整體安全工作荷重,不得超過最近二年該裝卸設備最大吊重紀錄。無紀錄者,得參考船舶所有人申請之工作負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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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0-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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