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船舶設備規則 › 第34條

船舶設備規則 第34條

救生艇之限載人數,應依下列規定核定之: 一、限載人數不得超過一百五十人。 二、以平均質量七十五公斤為計算基準,並在全部穿著救生衣之情況下,仍具有足夠之頭頂空間,且不妨礙救生筏屬具之操作。
AI 白話解釋
← 第33條看 船舶設備規則 全文第3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