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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設備規則 第36條

機械推進救生艇之構造,應符合第三十二條規定及下列規定: 一、推進機械之型式及動力,應經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之核可。 二、推進機械應能使救生艇下水後迅即駛離船邊,並能在惡劣之氣候下維持航行。 三、推進機械由人力操縱者,應具有未經訓練之人員均能操作之性能,並在救生艇浸水後仍能操縱自如。 四、推進機械應有舵手操作中隨時可使該艇倒退之裝置。 五、內浮力容量應予增加,以補償推進機械之重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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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