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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設備規則 第40條

輕艇之構造,應依左列規定: 一、應為露天式,並具有堅固之船舷。 二、型式及尺度,應有充分之穩定性,其結構應有充分之強度,在滿載人員及裝備時,並應具有足量之乾舷。 三、座板及艇邊座位,應按實際情況,儘可能低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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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