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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設備規則 第52條

航程較短之第二級船,經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認為按前條規定配備全部屬具無必要時,得核准其中一個或不少於該船攜載全部救生筏之六分之一,按附表二之一甲欄配備屬具,其餘各筏按乙欄配備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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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