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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設備規則 第62條

拋繩器按其拋射之性能,分為左列兩種: 一、甲種拋繩器應能將圓周一二‧五公釐之牽繩,拋射二三○公尺以上之距離。 二、乙種拋繩器應能將圓周一二‧五公釐之牽繩,拋射一八五公尺以上之距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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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