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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設備規則 第91條

本規則所稱消防設備指下列設備及其屬具: 一、消防泵、輸水管、消防栓、軟管、噴嘴及岸上接頭等射水消防設備。 二、滅火器。 三、固定式氣體滅火系統。 四、固定式壓力噴水系統。 五、固定式泡沫滅火系統。 六、固定式高脹力泡沫滅火系統。 七、固定式甲板泡沫滅火系統。 八、固定式惰氣滅火系統。 九、附有自動噴水之火警警報及偵測系統。 十、自動火警警報與偵測系統。 十一、消防員之裝具及消防用具。 十二、手動火警警報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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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