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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設備規則 第93條

消防設備之型式、材料及製造應經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核可,或符合相關國際公約、中華民國國家標準,並隨時保持有效可用狀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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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