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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設備規則
› 第97條
船舶設備規則 第97條
消防栓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應採用耐熱材料,不得以因熱而易於失效之材料為之。 二、於規定壓力下應具有足夠之強度。 三、其裝置應使軟管易於接合,在裝載甲板貨物之船舶上,應裝置於人員易於接近之處,並應作適當安排,以免被甲板貨物所損傷。 四、消防栓附近應裝有旋塞或閥,使消防泵在操作中,能順利將任一根軟管自消防栓移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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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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