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及船舶理貨業管理規則 › 第15條

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及船舶理貨業管理規則 第15條

船舶理貨業變更組織、名稱、地址、代表人或資本額,應依法辦理公司或商業變更登記後三十日內,向航港局或指定機關申請換發許可證。 船舶理貨業許可之廢止,由航港局或指定機關通知公司或商業登記主管機關。
AI 白話解釋
← 第14條看 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及船舶理貨業管理規則 全文第1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