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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第111條

甲型船舶具有舷牆者,應裝設有長度至少為露天甲板暴露部分長度一半之欄杆或其他有效之洩水之裝置。舷側厚板之上緣,應儘可能予以降低。 如船艛間連有箱艙,其乾舷甲板暴露部分之全長,均應裝以欄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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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