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 第186條

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第186條

壓載及其他艙櫃之通氣管,通至乾舷甲板或船艛甲板以上時,其外露部分應構造堅強,自管口水可浸入艙櫃之點起至甲板之高度,在乾舷甲板上時,至少應為六百毫米,在船艛甲板上時,至少應為三百毫米。 前項規定之高度,妨礙船上作業,而各管口裝有永久固著之有效關閉裝置時,航政機關得酌准減低。
AI 白話解釋
← 第185條看 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全文第18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