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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第55條

船舶載重線之各種標誌經刻妥後,應由檢驗人員上船依照證書上所規定之尺寸核對無訛,並認為已合於前條之規定後,始得發給載重線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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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