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 第76條

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第76條

艙口設有活動艙口蓋並以帆布及壓條保持氣候密者,其艙口緣圍之構造應堅實,其自甲板量起之最小高度規定如左:        一、位於第一位置者:六○○公釐。 二、位於第二位置者:四五○公釐。
AI 白話解釋
← 第75條看 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全文第7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