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 第93條

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第93條

通風筒之開口應裝以有效之氣候密關閉裝置,船長不滿一○○公尺之船舶,其關閉裝置應為永久固著者;其他船舶如無此永久固著關閉裝置者,其關閉裝置亦應儲放於所屬通風筒附近,以便隨時取用。 在第一位置上之通風筒,其緣圍高出甲板達四.五公尺以上,或在第二位置上之通風筒,其緣圍高出甲板達二.三公尺以上者,得免依前項規定裝設氣候密關閉裝置。
AI 白話解釋
← 第92條看 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全文第9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