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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運送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4條

業者應確認蒐集個人資料之特定目的,依特定目的之必要性,界定所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之類別或範圍,並定期清查所保有之個人資料現況。 前項清查發現有下列情形者,業者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刪除、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 一、非屬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之個人資料。 二、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而無本法第十一條第三項但書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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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