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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運送業管理規則 第12條

經營固定航線之船舶運送業,應於營運前填具申請書(如附件八)並檢附營運計畫、船舶國籍證書及船期表等向航政機關辦理航線登記。 前項登記內容有新增、變更、終止、遺漏或錯誤時,應填具申請書(如附件八)並檢附變更對照表(如附件九),向航政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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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