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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運送業管理規則 第16條

船舶運送業簽發客票,應記載船舶所有人或運送人、船名、發航港、目的港、等級、艙位號數、票價、票號、預定發航時間及發售日期。 記名客票,應載明乘客姓名及發票人姓名、職責;不記名客票,應載明有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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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