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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運送業管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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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運送業管理規則 第19條
船舶運送業經營固定航線所報運價表,如有變更,應填具申報書(如附件十一),報請航政機關備查,其新運價生效日如下: 一、申報運價上漲,自備查之日第三十日起生效,申報運價項目增減,使託運貨物運費增加時,自備查之日第三十日起生效。但前段生效日,因正當理由增加附加費,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得於三十日內生效。 二、申報運價下降,自備查之日起生效,申報運價項目增減,使託運貨物運費不變或降低時,自備查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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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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