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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運送業管理規則 第21條

外國籍船舶運送業分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營運資金之金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一千二百萬元。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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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