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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防火構造規則 第107條

在分隔液貨泵室與其他空間之艙壁與甲板上,得為該液貨泵室照明之目的,准予裝設經核定之永久氣密照明圍壁,但應具有適當強度並能保持該艙壁與甲板之完整性與氣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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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