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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防火構造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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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防火構造規則 第112條
起居艙空間、主液貨控制站、控制站及除隔離之貨物裝卸設備儲存室外之服務空間,應位於所有液貨艙、污油水艙、液貨泵室及將液貨艙或污油水艙與機艙空間隔離之堰艙後,但不必在燃油艙後。依前條具有凹入部分者,如該等空間之位置業經決定,其甲板高度得不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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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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