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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防火構造規則 第2條

本規則之目的在要求船舶之防火達到最完善可行之程度,其基本原則為: 一、以隔熱及構造界限將船舶分為若干主垂直區。 二、以隔熱及構造界限將起居艙空間與船舶之其他部分隔離。 三、限制可燃材料之使用。 四、火源空間各種火災之探測與隔絕。 五、逃生設施或滅火出入口之保護。 六、將易燃貨物揮發氣體點燃之可能性減至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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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