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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防火構造規則
› 第30條
船舶防火構造規則 第30條
窗及舷窗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位於起居艙、服務空間與控制站以內艙壁上之窗及舷窗,除適用
第二十七條
第六款及
第二十八條
第二款之規定者外,其構造應能保持其所位艙壁型式之各項完整性要求。 二、所有將起居艙、服務空間及控制站與船外大氣隔離之艙壁上,其窗及舷窗應有鋼材或其他同等材料構成之窗框。玻璃應以角鐵或金屬框鑲嵌之。 三、面向救生艇與救生筏登載區之窗,應特別注意其抗火完整性。在該登載區下方之窗,為免向火災之損壞而妨礙救生艇或救生筏之下水或登載,其抗火完整性亦應予特別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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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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