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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防火構造規則
› 第48條
船舶防火構造規則 第48條
定時無人值守之機艙空間,其燃油及潤滑油系統除應依
第四十四條
至
第四十七條
之規定外,尚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燃油及潤滑油管路,如屬需要應加隔板或其他適當之保護,以儘可能避免油之濺或漏至熱表面或機器之空氣進口。該管路系統之接頭數量應減至最少。如屬可行,由高壓燃油管路漏出之油應予收集並有警報裝置。 二、常用燃油櫃如係自動或遙控加油,應具有防止滿溢之設施。其他自動處理易燃液體之設備如燃油淨油器,如屬可行,應裝置於專供淨油及加熱之空間內,並應有防止滿溢之裝置。 三、常用燃油櫃或澄清櫃如裝有加熱裝置,應具有超過該燃油閃點之高溫警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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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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