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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防火構造規則 第97條

在走廊艙壁上、臥室與公用空間之門,僅准在門之下半部及在門下開設通風開口,開口之總面積並不得超過○.○五平方公尺。如該開口係在門上,並應裝有以不燃材料製成之格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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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