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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拉克颱風受災企業融資協處辦法 第11條

公務員督導執行授信措施,承貸金融機構及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辦理 本條例原有貸款本金及利息償還期限展延、擔保調整事宜或復工營業貸款 及信用保證之相關事項,各經辦人員,對非由於故意、重大過失或舞弊情 事所造成之呆帳,得依審計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免除全部之損害 賠償責任,或予以糾正之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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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