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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拉克颱風受災企業融資協處辦法 第4條

主管機關應由特別預算編列受災企業信用保證專款,供作信用保證代位清 償及補貼保證手續費之用。 前項保證手續費之年費率為百分之零點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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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